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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加工食品,委托加工食品放心吗

发布时间:2022/12/27 21:44:45   

我们到商场超市购买食品,有不少人分不清什么是原厂产品,什么是委托加工产品,下面,小编就结合多年的监管经验,给大家说说,什么是委托加工食品?委托加工食品放心吗?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食品?如何分辨?

委托加工,又称代工,常见的形式是一家没有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企业,委托另一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生产加工资质的正规生产厂家出品一种食品,我们称之为委托加工。看委托加工主要看标签,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产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不是同一家,有的外包装标签上写着生产商、委托商。比如下图,制造商应该就是委托方,受委托加工商就是生产方。

二、什么是原厂生产?什么是分厂生产?如何识别?

常见的比如说青岛啤酒,有青岛本地厂家产地,还有产地不是青岛的青啤,虽然工艺和质量在青啤的控制下,达到了要求,但是啤酒与生产用水有很大的关系,青岛的崂山水,是非常优质的饮用水,不是其他地方所具有的,所以味道也会有差别。这一点儿,要看啤酒瓶的标签。标签上有明确的生产厂家及地址,就可以识别。

据前几天到青岛去的时候,我了解到,青岛啤酒在青岛有五个厂,分别为一、二、三、四、五厂,据说还有六厂和七厂,七厂在日照。一厂是青岛啤酒老厂,德国人建的啤酒厂老址,地址在登州路56号,主要生产高档酒和出口酒,如奥古特,出口国外的小绿瓶和小棕瓶等。一厂旁边就是啤酒街,有很多海鲜烧烤大排档,有鲜扎啤,但听人说那里很不地道。还有青啤博物馆,可以参观下啤酒的生产流程,还有一杯啤酒附送。五厂位于崂山,是原崂山啤酒厂,主要生产青啤,劳啤等。五厂生产的啤酒很棒,比一厂逊,但很多人说比二厂要好喝。据说过去崂山啤酒厂用的是崂山水,水质很好,现在不知道还是不是。

三、大品牌一般用的都是自己的瓶子,瓶身一般有商标,如青岛啤酒,而代工的小品牌一般不具备这种能力。

玻璃瓶身上有“青岛啤酒”四个一体字

四、委托加工食品是否合法?有哪些具体要求?

首先,很明确的答复,委托加工食品是合法存在的。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令第号),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双方需签订委托合同,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那么,在委托加工业务模式下,消费者如何通过产品标签追溯到产品的生产者信息,销售者如何标示委托双方的信息,委托加工产品只需标注委托方或被委托方的一方名称还是需要标注双方名称?

1、委托加工中如何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GB-中4.1.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委托加工现在是否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3、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委托生产厂家生产食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3号)中明确答复: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4、委托方需要什么证照?

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无论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属于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民法通则》,委托方无论以何种形式销售委托加工的食品,均属于民事行为;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将产品运至经销商,属于委托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方应向其办公地址所在地县区级食药监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5、关于委托加工中条形码的使用问题。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6、委托加工食品产地如何标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问答(修订版)五十、关于标准中的产地

“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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