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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布的GB/T-《搪玻璃闭式搅拌容器》、GB/T-《搪玻璃开式搅拌容器》、HG/T-《搪玻璃开式贮存容器》、HC/T-《搪玻闭式贮存容器》和HG/T-《据玻璃卧式贮存容器》标准已不再对搪玻璃设备金属基体用钢板的厚度进行规定,而由各搪玻璃设备制造单位根据各自采用的材料、制造工艺水平和条件由设计进行确定。
GB-标准规定,搪玻璃设备金属基体用钢板厚度的确定原则为:“图样标注的名义厚度或设计图样规定的最小厚度,加上搪玻璃设备制造单位根据各自制造工艺条件确定的加工裕量(金属基体的成型减薄量、搪玻璃侧钢板表面处理的磨削量及烧成时的氧化减薄量)。保证搪玻璃完成后金属基体的厚度不小于其名义厚度减钢板的负偏差或设计图样规定的最小厚度。”因有的搪玻璃设备制造企业没有相应的设计资格,搪玻璃设备设计单位又不知道图样使用单位的搪玻璃基体材料、瓷釉、工艺、设备和技术水平等条件,所以,设计单位无法统一考虑搪玻璃设备金属基体因工艺减薄所需要的加工裕量,只能在设计图样上标明名义厚度,由各制造单位根据各自所用的搪玻璃基体材料、瓷釉、工艺、设备和技术水平等条件自行考虑加工裕量。对于持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如在图样上标注的厚度中已考虑了所需要的加工裕量,则可不受此限制。总之,为保证搪玻璃设备的使用安全,制造企业无论是否持有相应设计资格,都必须保证搪玻璃完成后金属基体的厚度不小于其名义厚度减去钢材负偏差后的值。